武漢仲裁與調解促進會調解規則是怎樣的?對這方面不太清楚的朋友們可能不知道,一般仲裁與調解是指辦理調解案件所出現的糾紛,包括案件登記和案件調解規則等。
武漢仲裁與調解促進會調解規則 第一條 總則 1.1為了友好協商地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促進當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與合作,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則。 1.2武漢仲裁與調解促進會下設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負責處理爭議案件的調解工作,其職能是: 1.2.1選任調解員,并設立調解員名冊; 1.2.2組織培訓,使調解員提升履職能力; 1.2.3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本規則下的調解服務; 1.2.4在商事主體中,通過線上與線下調解等方式推廣和諧、互利、平等的調解文化,促進良好的經濟秩序; 1.2.5與各級政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仲裁、調解組織合作推動商事調解事業的發展。 1.3調解員在調解的過程中,應當尊重當事人明示的法律適用選擇,并綜合考慮公平、公正原則、商事慣例、市場規則以及各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公序良俗等進行調解。 第二條調解的范圍 武漢仲裁與調解促進會受理包括但不限于商事、海事糾紛當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以及人民法院和其他相關機構委托調解的案件,同時亦可與其他爭議解決機構對爭議進行聯合調解。 第三條 規則的適用 3.1當事人通過其合同條款或另行簽訂協議等,將調解作為首選的爭議解決方式的,適用本規則。 3.2當事人之間沒有訂立關于申請調解的協議,如一方當事人向武漢仲裁與調解促進會申請調解,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同意的,調解中心亦可按本規則進行調解。 3.3 本規則的示范調解條款如下: “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將因本合同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或分歧,先行提交武漢仲裁與調解促進會按其當時所實行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第四條調解人員的職責分工 4.1調解中心按本規則規定的調解原則和程序,由中立調解員協助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 4.2調解中心配備調解秘書,負責案件調解的程序性、輔助性工作,調解秘書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聯絡當事人、資料送達、記錄筆錄、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等。 第五條 申請調解 5.1如發生爭議,當事人一方或各方均可向武漢仲裁與調解促進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墩{解申請書》應寫明: 5.1.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聯系方式); 5.1.2調解請求事項; 5.1.3案件事實及理由。 5.2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與調解的,須事先提交載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責和委托調解權限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所達成的和解或調解協議須獲得委托人本人認可。 5.3《調解申請書》可以送交調解中心或通過調解中心在線系統提交至調解中心。 第六條被申請人對調解申請的回應 6.1調解中心在收到申請人的《調解申請書》后,應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調解申請書》副本并征求被申請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解的意見。 6.2被申請人在收到《調解申請書》副本和是否同意接受調解的確認書后,應在7日內通過當面遞交、郵寄、在線系統或其他方式向調解中心表示是否同意接受調解的意愿。當事人之間已有本規則第3.1條規定的調解約定或協議的,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能于7日內回應者,視為同意調解。當事人之間無本規則第3.1條規定的調解約定或協議的,被申請人未能于7日內回應者,視為拒絕調解。在規定期限屆滿后被申請人又回復確認同意調解的,由調解中心征求申請人的意見后決定是否繼續調解程序。 6.3調解中心按照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到被申請人的,視為被申請人拒絕調解。 第七條文書的送達 7.1調解中心收到被申請人的同意接受調解的意思表示后,應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調解,并送達受理通知、本規則、調解員名冊及收費標準。 7.2調解中心征求當事人意見、發送受理通知、送達文件等可以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也可以采用當事人向調解中心提供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可查證的通信方式以及調解中心在線系統方式進行。 第八條 調解員的資格 調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8.1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8.2具有8年以上法律或商事工作經驗; 8.3熱愛商事調解事業,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堅持獨立、中立、公正辦案原則,未受過刑事處罰; 8.4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及本規則和武漢仲裁與調解促進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選任調解員 9.1調解中心將受理通知、本規則和調解員名冊送達各方當事人的同時,可以征求當事人關于其選定調解員的意見,啟動選任調解員程序。 9.2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每件案件由一名調解員主持。各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本規則和調解員名冊之日起3日內可從調解員名冊中共同提名一名或委托調解中心指定一名調解員。重大疑難案件根據各方當事人的意愿可適當增加調解員人數。當事人逾期沒有選任調解員的,由調解中心直接指定調解員。 第十條調解員的信息披露 除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外,任何與爭議事項或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士,不得擔任該案件的調解員。在獲得任命前,擬定的調解員應向調解中心提交一份有關接受任命、有時間處理案件、具有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聲明書,并披露任何與該案件可能產生利益沖突或偏見以及影響達成調解協議的個人信息。調解中心應向各方當事人如實提供調解員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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